网络平台邀请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就能洗脱“涉嫌传销”罪名吗?

今日,微信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题为《案例评析:是新型微商分级代理还是网络传销?》一文,该文中提到,2020年1月7日,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从北京某公司对公账户强制执行4388万元,北京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终于落幕。

值得注意的是,复议和诉讼期间,该案当事人委托强大的代理律师团,对管辖权、传销行为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处罚主体等方面提出异议,还请“权威”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图把网络传销行为美化为新型微商分级代理。

最终,二审期间,当事人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传销。二审法院认为专家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是当事人单方提供,未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未予采信。

中新观察注意到,如今有部分涉嫌网络传销的平台在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便通过第三方邀请法律界或者学术界权威专家论证其商业模式合法的言论。这其中声势最大的便就是云联惠,据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7月27日、28日、29日,云联惠在京举办所谓的“云联惠重大法律与经营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众多法学专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家等各界知名人士参加,其目的就是论证云联惠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云联惠并不涉及“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云联惠的消费共享商业模式具有新时代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并不违法;云联惠是“消费共享”,不是“销售”,更不是“传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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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网络

然而事实上,2018年5月8日,“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就已经被广州警方摧毁,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被广州警方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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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当前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知名学者或权威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此为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向法院作出,对此,虽不可直接影响法官的裁判结果,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诉讼过程,对法院裁判产生了一定影响。

而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应该一分为二的来看待,首先,其代表了法学理论界的声音,对法院裁判尤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有一定的参照和提示作用。其次,其毕竟是代表一方做出,相关法律意见难免偏颇之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其负面效果主要在于,其一,专家学者并非诉讼全过程的参与者或亲历者,更多根据一方陈述或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其观点大多与律师无异。其二,对于生效判决的在审关联案件,其针对生效判决发表法律意见,认为该生效判决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企图影响在审案件的裁判。其三,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企图督促法官按照一方意图做出调解工作,事实上,该意见方案与当前政策方针相违背或有所超前。以上法律意见的结果很可能是法院不予采纳,但对于委托一方当事人来说就觉得不可接受,反而激化了矛盾,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此外,相关律师对中新观察透露:“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并不属于法定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需慎重。另外,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仅效果甚微,而且有损司法独立,毕竟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是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并非中立行为,专家论证意见的作出也只是依据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材料进行论证,有失偏颇。”

中新观察则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仅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阐述观点,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做法律上的判断只能是法官的职权。此外,专家出具的意见得体,有利于启迪民智,监督司法权公正行使;若专家意见不当,则干扰司法权独立行使,引发司法权威的危机,造成“专家司法”。因此,专家论证意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身份、在何种情形下表达,应该引起专家或委托方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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