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黑龙江千鲤财商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被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农所罚款98万余元。
- 推广员直接发展客户,可获得客户消费金额的30%-50%作为商品佣金;
2.上级推广员发展下级推广员,可获得下级推广员直接发展客户所消费金额的10%-15%作为邀请人奖励,该上级推广员的邀请人(即更高级的推广员)不再获得分成或返利,推广员分成或返利层级只有两级;
3.客户消费金额的剩余部分支付微信提现手续费后进入该公司银行账户。客户和推广员、下级推广员和上级推广员之间互相绑定,仅能由公司在后台进行修改。千鲤公司共发展推广员84人,其中62人参与了“两级分销”,10人仅参加了“一级分销”,12人未参加“分销”,虽然公司返利层级只有2级,但组织层级达到9级(计入公司本级);
(二)当事人存在设置多个推广员等级的行为。当事人在“小鹅通”网络平台店铺“千鲤财商”上设置了多个推广员等级和等级条件;不同推广员等级享有不同的“推广比例”(商品佣金的分成比例)和“邀请比例”(邀请人奖励的分成比例);
(三)当事人存在宣传其商品有推广权益的行为。千鲤公司在其认证使用的公众号“千鲤财商”上宣传其公司产品或服务有“直推佣金40%、直推合伙人佣金40%、直推高级合伙人佣金35%、直推城市合伙人佣金30%、间推佣金10%”的推广权益;
(四)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实质上是咨询服务和课程培训。当事人在“小鹅通”网络平台店铺“千鲤财商”上销售商品的内容实质上是提供咨询服务和课程培训,该公司经营的“财富流沙盘”实体商品在该公司“小鹅通”网络平台店铺订单交易记录中未见有交易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具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特征。
截止案发前,千鲤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为186,710.02元,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165,857.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852.57元。
当事人黑龙江千鲤财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传销违法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
当事人黑龙江千鲤财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适用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农所给予当事人黑龙江千鲤财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52.57元;2.罚款人民币960,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980,852.57元。
企查查显示,黑龙江千鲤财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注册资金1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刚。据公众号介绍,千鲤财商是一家创新型云端财商咨询服务平台,拥有线上学习、服务、培训系统,帮助客户运用财商思维化解负债危机,解决金融难题、改变财富命运。售卖的服务有信用卡债务规划、网贷/信贷债务规划、信用卡息费规划等在线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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