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蜜琳诉化妆品报两连败 宣传梵蜜琳“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具有依据

化妆品媒体报道行业现象本是司空常见的事,但就有这么一家企业认为某行业媒体的文章充斥着对其公司的诋毁和蔑视之意,对其品牌、价格和质量等都极尽污蔑和嘲讽抹黑之词。于是该企业对这家行业媒体提起诉讼,可悲的是,一审官司输了。不服再诉,结果又输了。

梵蜜琳诉化妆品报两连败 宣传梵蜜琳“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具有依据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蜜琳公司”)、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时代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1)粤01民终5762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案件是2020年6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报”上发表的文章《40g面霜卖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文章称:

……但据调查,这位号称来自中国香港的选手实际上注册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且至今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大多为“代加工”。40g面霜售价1200元、没有生产许可证“香港梵蜜琳”来自广州白云区。

记者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化妆品备案信息发现:神仙贵妇膏的主要成分为……水解胎盘(羊)提取物、角鲨烷。其中,关于胎盘素美容、抗衰的功效早已被证明没有依据。胎盘素分为动物的胎盘素和人胎素两种,而在实际中,来自动物的胎盘素又被称为羊胎素,胎盘素则一般指代人胎素。

梵蜜琳诉化妆品报两连败 宣传梵蜜琳“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具有依据

 

首先被明星光环和强势霸屏所吸引的人群,来自“小镇贵妇”,在三四线城市,甚至广袤的小镇市场,存在着这样一群有着巨大消费需求的“贵妇”。……微商品牌会定期在中小城市召开分享交流会,……一顿骚操作之下,有钱又爱美的“小镇贵妇”们开了眼,也纷纷打开钱包。……比小镇青年更有消费力的是小镇贵妇……热衷于赞助热门综艺和电视剧的微商品牌……对于小城市的贵妇和品牌代理商来说,这恰恰是品牌发挥影响力最好的证明—让消费者心甘情愿的买单,尽管它只是营造出来的伪“大品牌”。

梵蜜琳公司认为:文章中声称“40g面霜售价1200、没有生产许可证‘香港梵蜜琳’来自广州白云区等”、“明星背书、流量宠儿、‘营销系’毕业的梵蜜琳,到底是谁在买等”,并直指“梵蜜琳为小镇贵妇”等,上述内容均充斥着对梵蜜琳公司的诋毁和蔑视之意,对梵蜜琳品牌、价格和质量等都极尽污蔑和嘲讽抹黑之词。

梵蜜琳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唯美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2020年6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报”上发表的文章《40g面霜卖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

2、判令唯美时代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报”及新浪微博、搜狐新闻、南方都市报、新快报上向梵蜜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中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案涉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致歉时长不少于30日;

3、判令唯美时代公司赔偿梵蜜琳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4、判令唯美时代公司赔偿梵蜜琳公司为解决本案纠纷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10000元和公证费1600元;

5、判令唯美时代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于梵蜜琳公司,清扬君在之前已经连载报道过。而对于化妆品类似的报道,清扬君也有不少相关的观点,只是清扬君影响力比较小,没有引起梵蜜琳公司的注意,或者说梵蜜琳公司对清扬君的文章不屑一顾。

梵蜜琳公司认为化妆品对其进行了诋毁和蔑视,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通过交换证据和辩论,原审法院认定如下:

1、虽然唯美时代公司提供的是未经保全的截图,但是中国质量万**行、人民网等网站都在发表或转载的文章中提及梵蜜琳公司有使用“胎盘素”进行宣传,能与唯美时代公司的截图相互印证。且比对梵蜜琳公司现有宣传页面的内容,其对“水解胎盘(羊)提取物”的介绍与对其他成分的介绍也存在明显差异,故原审法院认定梵蜜琳公司确有突出宣传“胎盘素”成分。

2、唯美时代公司提交了其记者的电话通话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和记者的工作笔记,拟证明记者致电梵蜜琳公司核实相关情况,但至发稿时都没有收到回复。。梵蜜琳公司不确认其真实性。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显示,唯美时代公司工作人员确实拨通了梵蜜琳公司网站所留电话,并有一定通话时长,可以认定唯美时代公司工作人员与梵蜜琳公司取得了联系。

梵蜜琳诉化妆品报两连败 宣传梵蜜琳“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具有依据

 

原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唯美时代公司是否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唯美时代公司发表案涉文章未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事实性表达只是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事实的介绍。关于产品定价、产品成分宣传内容、生产许可证和品牌来源问题,唯美时代公司已经充分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其中,对于生产许可证问题,梵蜜琳公司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唯美时代公司在后续的内容中也介绍了梵蜜琳公司的生产情况,不会导致受众产生梵蜜琳公司属于无证生产的误解。对于品牌来源,即便按梵蜜琳公司所称,存在香港梵蜜琳公司且香港梵蜜琳公司监制梵蜜琳公司生产产品,但是相关资料并未公开,唯美时代公司根据政府部门的公开资料判断梵蜜琳公司“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具有依据。而且,梵蜜琳公司主张香港梵蜜琳公司曾经是梵蜜琳品牌方和委托生产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意见性表达是主观态度的表达,是基于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会因个体的学识水平、情感好恶、道德水准等因素呈现不同的表现状态。案涉文章虽然使用了“翻车”“明星背书”“流量宠儿”“营销系”“伪‘大品牌’”“小镇贵妇”等表述,对梵蜜琳公司及其产品对象进行了评价,且有一定的否定、嘲讽意味,但并无谩骂、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论。

第三、梵蜜琳公司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理应相对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够应对和接受不同媒体的看法和意见,甚至是有所情绪性的用语。

第四、必要的宽松文化环境是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文化产品琳琅满目、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前提。对于不同群体的不同看法,特别是批判性意见,应给予一定包容,以促进网络文化发展。

综上所述,唯美时代公司发表案涉文章不构成对梵蜜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梵蜜琳公司要求唯美时代公司删除文章、赔礼道歉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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